一、总则
1.1 为了贯彻执行国家《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》以及部、省、市有关文件精神,结合我厂化工生产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条例。
1.2 产品质量是指国家的有关法则,质量标准的合同规定的对产品适用,安全和其它特性的要求,产品质量责任是指因产品质量不符合上述要求,给用户造成损失后应承担的责任。
1.3 公司必须全面贯彻“质量第一”的方针,增强质量意识,加强职业道德教育,保证产品质量。
1.4 全厂产品质量由总经理负责,其他领导和部门在职责范围内承担产品质量责任,造成质量事故的个人应负直接责任。
1.5 产品质量严格执行“五不准”。
1.5.1不合格产品不准出厂和销售;
1.5.2不合格原材料、零部件不准投料、组装;
1.5.3国家已明令淘汰的产品不准生产和销售;
1.5.4没有产品质量标准,未经质量检验机构检验的产品不准生产和销售。
1.5.5不准弄虚作假、以次充好、防造商标、假冒名牌。
1.6积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,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,制订产品质量计划和质量工作计划,积极开展产品创优活动。
二、生产部产品质量责任
2.1 生产车间必须保证质量,符合各级现行标准,建立严密、协调、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。车间、工段、班组应配置各级专、兼职质量管理员,明确每个岗位的质量责任和考核标准,车间各级质量员要具体做好定期考核、检查、分析和总结工作。
2.2 车间主任在任期中要制定产品质量目标和具体措施,并认真贯彻实施。
2.3 严格按工艺标准组织生产,开展在生产过程中的工序管理,关键工序或薄弱环节,建立工序管理点,保证生产处于稳定状态。
2.4在生产过程中坚持自查与互查,保证分析及时、准确、不得弄虚作假。
2.5 不合格的原料不投产,不合格的中间产品、半产品不转序,不合格的产品不入库。
2.6 产品入库前,应保证其质量、包装和标志等均符合标准要求,不得以次充好。
2.7 对质量事故应及时调查处理和上报,不得隐瞒,由生产造成的不合格产品误发给用户时,应由车间负责“三包”
三、质量科质量职责
3.1 质检科在分管厂长的直接领导下,独立行使对产品质量检验的权利,对不符合和未经检验的产品有权制止入库和出厂,并不签发产品入库单和产品出厂合格证。
3.2 严格按照标准选取具有代表性的样品,并认真进行各种质量指标的检验,经检验全部合格(包括外观、内在质量、重量、包装、标志),方可填写产品入库单,签发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。
3.3 对不符合标准但仍有使用价值的产品,需报全质办调查核实并报厂长批准后,加工合格后才能销售。并留有记录及具体流向表。
3.4 质量监督检验人员应实事求是,严格按标准办事,对所检验的各种指标数据负责,任何人不得有意放宽或提高检验的要求。
3.5 生产车间对产品质量检验结果有争议时,可报分管生产的副总处,经核实后需重新检验的,质检部必须重新检验,无需检验的以原检验结果为准。
四、供应科质量职责
4.1供应科要树立质量第一的思想,做好质量管理工作,采购符合工艺原材料和设备、配件。
4.2 对经检验不合格的原材料和设备、配件,应立即通知对方,并会同质检科或设备科或原材料车间对外进行质量问题交涉,确属质量不合格的,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。
4.3 配合质检科定期抽查检验库存物资,以防损坏、变质,由于保管不善所造成的质量事故,应由供应部门负责(对贮存不符合规定的应及时的向仓库保管员提出)。
五、销售科质量职责
5.1 产品验收必须具备质检部门检验的分析报告单、合格证和验收单,并认真进行清点,核实后方可验收。
5.2 产品验收后,堆放整齐,并附有明显标志。
5.3 产品出厂应按合同备货,并与承运部门共同做好核查工作,符合规定方可出厂,认真实行“三包”和开展售后技术服务工作,对用户的意见和要求及时反映到厂办,并采取有效措施,满足用户要求。
六、设备动力科的质量责任
6.1 设备部门要树立质量第一的思想,报计划时,选择符合工艺要求的备品配件,设专人到库检查并坚持质量标准,对经检验后不合格的备品、配件,应立即通知供应科并按有关规定处理。设备动力科要保证设备、电器仪表的运行质量,加强供水、供电、供汽指标的控制,保证水、电、汽的质量,满足生产车间的需要。
6.2 加强设备、电气仪表维修工作,修理后的设备,电器仪表要达到规定质量标准,并定期检查完好程度和运行情况,凡因维修不当造成质量事故,应有当事人负责。
七、奖励与惩处
7.1奖励,对以下几个方面比较突出的小组和个人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。
7.1.1对取得有效成果的小组和个人给予一次性奖励。
7.1.2自力突破技术或采用先进技术,在提高产品质量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小组和个人给予奖励。
7.1.3在产品上等级、企业上等级等全面质量工作中积极努力,工作确有成效的小组和个人给予奖励。
7.2惩处
7.2.1玩忽职守,因工作质量影响或违反操作规程而造成质量事故,给工厂造成经济损失和降低产品质量信誉者,应分别给予批评教育、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。
7.2.2对人为原因而影响产品质量者,按责任的大小、损失多少和认识态度,酌情给予一次性罚款或警告、记过、撤职、开除、留用查看,直至追究刑事责任。
八、质量工作例会制度
8.1 每季度召开质量分析例会,会议由质检科主持,厂级领导和有关部门参加。
8.2 每月召开一次质量调度会,会议由厂领导主持,质检科、生计科、设备科、供应科、销售科、生产部。
8.3 每季度召开一次质量管理委员会会议。
8.4 本《管理条例》由质量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。